新加坡莆仙同乡联合会章程

章程细则

依照公司法令(第 50 章)(非营利谋利之有限公司)注册

第一条: 本细则之意义,须与公司法令之规定相符, 所用名词, 亦照该法令之意义解释。

第二条: 新加坡莆仙同乡联合会在这里定名为 “本会“。

会员

第三条: 本会筹备人员经理事会批准成为自然会员,无需缴交会费。

入会对象

第四条: 凡十八岁以上认同本会之宗旨及愿意遵守本会所定之章程 及规则的新加坡公民、永久居民或持新加坡有效长期准证的莆仙乡 亲,皆可申请参加为会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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